2015年8月31日印尼最高法院就美国NINE AM公司与印尼BKPL公司之间纠纷的上诉做出判决。其中一个基本争议是印尼BKPL公司(原告)与美国NINE AM公司(被告)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Loan Agreement)只使用英文而并未使用印度尼西亚文,印尼最高法院认为,该借款协议因违反《国旗、国语、国徽及国歌法》第31条规定,判决该协议无效。
印尼最高法院第1572K/Pdt/2015号判决书中说明: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日期为2010年7月30日,彼时2009年第24号《国旗、国语、国徽及国歌法》已经颁布并生效。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没有使用印度尼西亚文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由此根据《国旗、国语、国徽及国歌法》第31条(1)款该借款协议属于缔约违法,根据《民法典》第1335条及第1337条,该借款协议依法无效。”
从中不难看出,法官的基本考虑有两点:
一是签订协议时《国旗、国语、国徽及国歌法》是否已经生效,这个考虑可以理解为判决的前提条件;
二是协议文本是否使用印度尼西亚语,法官并没有考虑案件争议的实质,即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而是充分强调了只使用英语而没有使用印尼语这一事实,由此依法废除协议。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增强民族统一、国家凝聚力,使国家的形象扎根于每位印尼公民心中,2009年7月9日正式颁布2009年第24号《国旗、国语、国徽及国歌法》(UU No.24/2009),该法规定印度尼西亚国旗为荣耀红白旗,法定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国徽为印有“殊途同归”字样的金翅鸟潘查希拉,以及国歌为《伟大的印度尼西亚》。
首先了解一下其中关于使用印度尼西亚语的部分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2009年第24号《国旗、国语、国徽及国歌法》第31条:
(1)涉及印尼国家机构、印尼政府机构、印尼私营机构或印尼公民的备忘录或协议中,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语。
(2)上述第(1)款所述的备忘录或协议中涉及外方的,也需要使用外方国家语言和/或英语。”
不难发现,这条法规是指在涉及印尼方的任何备忘录或协议中,使用印度尼西亚语成为一种法定义务,如果备忘录或协议中涉及外方,也需要使用外方语言或英语。
如缔约时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则违反印尼《民法典》第1320条之协议合法性的规定,那么该协议的合法性存疑。
通过研究《国旗、国语、国徽及国歌法》并结合印尼最高法院判决,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协议(合同)必须使用印度尼西亚语;第二,如果协议(合同)涉外,那么两种文本都被印尼法律承认。
印尼最高法院 MAHKAMAH AGUNG
至此,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笔者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与印尼方签订的合同时应使用中文版本和印度尼西亚文版本;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起草合同时可根据中文或英文版本,添加翻译后的印度尼西亚文版本,即确保合同中依法使用印度尼西亚文。
如果两种形式的语言在语意或解释上出现歧义,以何种语言为准?应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涉及的具体内容而定,例如2003年第13号《劳动法》第57条第(1)款、第(3)款明确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使用印度尼西亚语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如合同同时以印尼语和另一种外语书写,在解释上出现分歧时,以印尼语版本为准。
因此根据笔者实际工作中的经验,除有些领域存在特别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双语版本的民商事合同,法律虽然规定必须要使用印尼语起草,但并未确定以哪种语言为准。聪明的投资者会在起草协议时特别做出类似以下的约定:
“本合同以两种语言书写,即中文和印尼文,如果中文和印尼文在解释或含义中出现歧义,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中文为准。”
“If there is any conflict in meaning between English and Indonesian language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any version or translation of this Agreement inany other language, the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 shall prevail to the extent itis permitted under the prevail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以上,结合印尼特殊的国情,印尼语作为印度尼西亚唯一的官方语言,政府部门工作语言,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统一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因为诸多客观原因的限制,实际直接采用英文、中英文与印尼方签订合同也多属无奈之举。即便如此,笔者建议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务必签署含有印尼文版本的合同,从而合理约束对方切实履行合同,避免经营风险,提高相对弱势地位。
未雨绸缪,远胜于亡羊补牢,特撰此文为诸君参考。
附:此文为号主第一篇原创,在此向作者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