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起,由印尼外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于2017年12月4日颁布的13号令将在印尼国家BPKM生效,且最迟应在2018年7月2日前在地方省级、市级的BPKM实施。
新的13号令在申请投资许可证、批准流程简化、股份减持义务延期、外资代表处运营期限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于原有印尼外商投资审查制度进行了较大变更。
现总结13号令的主要变更内容,但该总结和研究仅限于BKPM法规层面的研究,13号令的部分条款如何执行,仍待实践中BKPM出台有关操作指引,或BKPM与其他政府部门协商后确认。
接下来,将从七个方面逐一向大家说明这次变更的具体情况。
1.“投资许可证”更名为“投资申请”
新规将BKPM原颁发的“投资许可证”(lzin Prinsip)更名为“投资申请”(Pendaftaran Penanaman Modal)。
这意味着BKPM旨在改变原有的审批体制,对于无需在公司运营前进行前期准备且满足特定条件行业要求(比如不需要建设厂房,引进生产经营设备的行业)的行业领域,允许其直接申请营业许可证,而无需根据此前的规则先申请临时投资许可证待公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再申请正式的营业许可证。
新规规定某些特定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领域)的外资投资者/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营业许可证,而无须先获得投资申请后再申请营业许可证。
对于不需要生产筹备期的行业,比如无需建设厂房,引进生产经营设备,新规允许外资投资者/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营业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依照现行规定已注册外资公司;
2、获得税务登记号码(NPWP);
3、已有办公室(签署了租赁合同)。
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印尼的外资审批机构涉及较多政府部门,比如BKPM、司法人权部、税务局和公司所在地政府、贸易部等。13号令的发布机构是BKPM,但印尼司法人权部和税务部门尚未对BKPM的此项规定修改各自部门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司法人权部申请注册外资公司以及在税务厅申请纳税人登记号码时,仍然遵守各自的外资审批惯例,可能仍需要求提供BKPM颁发的投资许可证。
13号令并没有明确规定外资申请人的具体定义,比如未明确申请人必须是外资公司的投资人或是已注册的外资公司。
因此这在实践中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司法人权部已经批准公司注册,但BKPM迟迟不颁发营业许可证,但此时公司已经租赁了办公地址甚至已缴纳注册资本,可能对公司运营造成影响,需要申请人特别留意。
2.强调对股权代持的禁止
新规再次强调了禁止外资公司的股权代持。根据新规,可以要求投资者作出股权不存在代持的公证声明。
可以认为BKPM应该了解有相当一部分的外资公司存在股权代持的安排。此项规定增加了外资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3.允许公司不履行股权减持义务
以往所有的旨在规避股权代持的所谓股份质押和借款安排,均存在被认定代持而无效的风险。
新规允许公司在股东同意并满足以下信息的情况下,不履行股权减持义务:
1、对于外资合资公司(JV),印尼股东同意公司不履行减持义务;
2、对于外商全资公司(WFOE),所有股东申明没有和任何印尼方达成出售股份的协议。
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 新规没有说明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减持义务已到期的外资公司。
* 对于已到减持期限的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减持豁免义务,新规没有具体说明。
4.延长投资许可期限要满足要求
新规规定投资额在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对建筑物的投资)以下的公司,若要申请延长投资许可期限,需要将投资额增加到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资)以上。
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于投资额在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的投资)以下、但已经申请延长投资许可期限的公司如何处理,新规未予明确。
5.关于营业许可证的不同有效期
新规规定,如外资公司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只可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营业许可证”:
1、最新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净资产超过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资产;
2、最新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年度收入额超过500亿印尼盾。
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临时营业许可证”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一次延长一年。可以认为BKPM此项规定意在逐步清除部分长期不经营的外资壳公司或所谓外资特殊目的公司。
对于在印尼有较多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外国投资人,应谨慎考虑相应安排。
6.区域代表处期限变更
新规规定外资区域代表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且可以延长。但是新规没有规定可以延长的次数和期限。
7.公司分支机构涉及的批准机构变更
新规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机构,由以往的省级政府变更为了BKPM。
以上内容,就是针对13号令的主要变更内容进行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 印尼江川评论
文章作者:Jame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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