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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8月,江苏检验检疫局共接到30份涉及江阴企业的退证查询函,其中来自印度尼西亚海关的达17份,占全部退证的50%以上。经沟通,查询理由均为货物经香港转运,不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中的直运要求,为此,这些外贸企业不仅没享受到关税优惠,还可能因不如实申报而支付罚款。据统计,直运规则在2015年成为印尼退证查询新关注点之后,2016年已跃居为第二大查询理由,今年以来,因不符合直运规则导致的退证查询已占30%以上。
据了解,上述签证企业提交印尼海关的运输单据中,涉及由船运公司签发的自国内港口到印尼雅加达的直运提单,未标注从香港转运的信息。而从船舶轨迹图或集装箱运输轨迹看,装载这些货物的船舶均在香港停靠,对此签证企业和收货人均不知情,而印尼海关发现实际运输细节与提单不符后要求退证查询。
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八条规定,货物经停中国、东盟成员国以外第三地的,应提供《未再加工证明》等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在转运途中未进行再加工或销售,符合直运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该项规定很容易被出口企业疏忽。目前由于运输的航线规划需要和运输成本的考虑,出口东南亚货物往往会经香港、基隆、韩国仁川等港口转运。
但就目前来看,部分出口企业并不了解直运规则条款,货物交给代理公司后,代理公司也不主动将转运情况告知企业,导致出口商未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而印尼海关往往直接在被退证查询的原产地证书上注明已取消减免关税的优惠。为此,江苏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应加大对直运规则的关注,事先确认清楚运输方式和细节并向签证机构如实申报,如果出口货物经香港转运,必须要向印尼海关提交《未在加工证明》,以确保出口货物顺利享受关税减免。(王巧 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