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建筑工程系列 | 建筑工程回款相关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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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ames Lan

JT合伙人

随着印尼经济的高速发展,印尼基础设施领域蕴藏着巨大的投资机遇,尤其是在公用设施、运输、电信和医疗卫生等行业。根据安永发布的投资分析报告,鉴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现状,印尼政府已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了国家发展的首位。2011-2025年期间将有 367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印尼启动,总值将达4,400亿美元,其中约40%-50%的资金需通过吸收社会资本的方式获得,外资近年在印尼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呈现突飞猛进的态势。目前很多外国建筑公司已在印尼设立代表处或合资公司,意图抓住在该领域的投资机会。外国建筑公司在当地投资的主要模式为国际通行工程项目中的BOT、BT或EPC模式。

我们在与众多外国建筑企业交流过程中发现,很多建筑工程承包商在前期都想快速设立印尼本地实体并承揽业务,但往往会忽视印尼法律下对建筑施工合同、建筑资质、开工条件等相关要求,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商在与印尼业主的工程款纠纷中可能无法充分履行追索的权利。近期我们也陆续碰到一些外资建筑企业被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回款纠纷案件,但由于建筑合同签署的不规范,或前期未对业主方作基本尽调,致使追索工程款存在极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甚至存在部分工程款不被印尼法律认可的风险。在此,我们略微梳理了印尼建筑企业在工程回款方面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初步建议。

 

一.主要法律问题

1.项目的业主方未取得开工条件,如未取得建筑施工应具备的环评许可UPL/UPK或建筑许可证IMB;

2.未审阅业主方的项目规划文件,导致建筑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印尼法律对于建筑质量的标准要求;

3.未对项目业主方的资信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签约业主方若无足额资产或足额担保,可能导致后续存在回款风险;

4.承包商取得的工程建设资质SBU低于所承接工程对工程建设资质的要求,导致施工资质存在问题。

5.印尼建筑代表处(BUJKA)与本地建筑公司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为“假联合体”,即无实质的分包工程描述及款项支付安排,导致存在联合体被认定无效,不具备承接工程条件的风险;

6.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不符合印尼2017年建筑法对于建筑施工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导致对该合同的履行存在法律争议;

7.建筑施工合同仅有英文或中文版本,无印尼文版本,导致履行过程中产生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争议,且在后续诉讼或仲裁前还需将外文的建筑施工合同翻译成印尼文,增加诉讼或仲裁的成本;

8.建筑施工合同未约定明确且高效的争议解决机构,如未约定BANI仲裁而进入诉讼程序,此时将可能陷入印尼漫长的司法程序(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为三审终审制,破产程序为二审终审制但需至少2个以上债权人才能提起);

9.建筑施工合同未约定工期顺延或不可抗力条款,导致业主方任意以工期为由对承包商进行罚款;

10.工程款回款纠纷产生后,因有关的沟通文件和结算文件均为中文或外文,无印尼文版本,致使无法形成印尼法下明确的结算证据,如后续需诉讼或仲裁,仍需将大量的外文结算文件翻译成印尼文,极大地增加了诉讼或仲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11.工程结算中的委派代表或签字人非为建筑施工合同指定的代表,导致委派代表的签字文件存在被认定为“无效代理”的风险;

12.工程项目的劳务外包不符合本地法律要求,如外包机构不具备劳务外包资质许可,劳务外包的岗位可能不符合印尼法律的要求(通常应为间歇性、季节性、临时性岗位)。

二.初步建议

1.制定符合印尼法律且有印尼文版本的建筑施工合同版本,内容可参考FIDIC国际工程合同版本,并结合印尼2017年建筑法和自身实际要求;

2.对业主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项目开工条件、项目规划等方面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

3.对于资信情况不理想的业主方,可考虑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4.结合项目施工内容审查是否存在建筑资质低于项目施工对最低建筑资质的要求;

5.在重要的结算节点的文件尽可能用印尼文版本,或者用双语版本,便于固定有关结算证据;

6.明确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建议通过BANI仲裁。如业主方或业主担保方在印尼境外有资产,也可约定在印尼境外的仲裁机构(如HKIAC,SIAC)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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