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内地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加剧,考虑到中国内地新型肺炎人数持续增加以及东盟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均已对中国护照入境采取了限制措施,印尼外交部在2月2日上午与总统佐科维举行了会议。会后印尼外交部长马尔苏迪(Retno Marsudi)在与总统佐科会晤后进行了向媒体宣布,印尼政府从雅加达时间2020年2月5号0点起暂停所有印尼直飞中国和从中国直飞印尼的航班。雅加达时间2月5日0点起禁止中国护照入境印尼以及14天内到过中国的其他国家护照游客入境。
此次印尼政府的临时禁令导致中国籍人士暂时无法入境印尼,在短期内将影响中资公司人员与印尼的经贸往来和商业合作。我们暂列举了以下在法务方面可能因本次禁令受到的影响:
1.政府许可或审批,公证要求本人亲自到场
对于需中国护照人士本人亲自前往印尼处理的政府批准或许可事宜,应及时与审批的政府部门沟通审批延期或暂停审批,以免影响办理进度。
比如工作签证和居留证Kitas的申请,在取得移民局批文之日起应到印尼驻本国使领馆申请签证(护照贴签),随后需要返回印尼并到公司所在地移民局进行指纹采集并取得电子居留证。如无法在限期内(通常是取得批文之日起60日内)返回印尼办理指纹采集领取电子居留证会被要求重新申请办理,这将影响居留证的办理进度。
另外比如部分行业资质或登记的许可需要公司董事亲自前往办理,比如印尼金融监督管理局(“OJK”)审批金融科技类公司P2P的登记,需要申请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在提交OJK申请前在印尼金融科技协会(“AFPI”)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和证书。此次政府临时禁令将可能导致中国籍董事无法按时参加培训或面谈。
还有比如公证文件的签署,通常需要本人亲自到场签署文件,建议提前和本地公证员沟通是否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要求。根据我们的经验,不同公证员的标准可能会有不同,有些严格要求本人亲自到场,有些可以出具授权书。
2.公司对外文件的签署
根据印尼公司法,公司董事长(director utama)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文件应经董事长签字后生效。如公司董事长为中国籍人士,因本次禁令无法返回印尼,应留意公司章程中是否有规定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或签字时其他董事是否有签字权。如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考虑由董事长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委托公司其他董事(如为外国董事应有工作签证和居留证kitas)或印尼本地董事代为签署部分文件。关于政府审批或许可事项中的授权委托书,比如公司注册或政府许可申请文件,年度所得税CIT申报文件的授权委托,如果委托董事本人不在印尼境内的,原则上授权委托书的签署需要在所在国进行公证并经印尼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授权委托书方可在印尼境内使用。
3.劳工管理
如果中国籍雇员已和印尼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且在印尼工作,因禁令导致其无法返回印尼工作。需要留意劳动合同中对于此种临时禁令是否有特别的规定,比如规定在无法返回工作岗位时的工资发放制度。如没有相应的规定,雇主可能无法擅自扣除中国籍员工的工资,雇主需要和中国籍雇员协商在其无法返回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发放安排和相关的工作内容,比如安排在线远程工作并约定好相应的工资计算方式并签署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实践中不少中资系公司的中国雇员会与其中国母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属于中国法律管辖。
4.已签署的合同面临无法按约定履行或者被要求变更或解约
根据我们的了解,此次中国内地新型冠状肺炎,很多中国城市比如湖北省和浙江省一些城市颁布了限制人流和货物流动的措施。该等措施将很可能导致与印尼公司存在贸易往来的中国公司无法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比如作为卖方的中国公司无法按时发货或者作为买方的中国公司无法及时付款,存在被认定违约的风险,同时也可能面临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和索赔风险。
如果合同适用法律为印尼法,印尼民法典有不可抗力的规定,重大疫情疾病导致的政府政策可以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但是通常因不可抗力导致可能违约的一方需要尽快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原因。
即使没有约定适用印尼法律,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合同的免责理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若当事人能证明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因此,无论是印尼法律还是国际法,对于不可抗力均采取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定义。”
也就是说你和印尼合作方如果签署了合同,因疫情当地政府颁布了临时政策导致你可能无法履行你和印尼合作方的合同,比如货物无法按时发送,你需要尽快书面告知你的合作伙伴因当地颁发了临时政府政策导致你无法按照原来合同履行,这时你需要附上当地政府政策的文件版本。对于一些交易金额比较大的贸易合同,建议可以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分会出具相应的不可抗力证明,以主张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中国当地政府并没有书面的文件政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各种限制措施,比如限制货物运输或者某些货物的流转,对于这些无法通过书面政策文件加以证明的政策,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存在难度,需要结合其他的行政命令或者行业协会的命令予以证明。
除了相关禁令措施导致中国公司或印尼中资公司无法履行相关合同以外,我们近期收到部分印尼中国公司的咨询,反馈他们和印尼公司签署的贸易合同,印尼公司直接解约了,因为印尼公司得知了中国的疫情且疫情被WHO宣布为国际关注卫生事件。对此,我们认为具体需要看贸易合同中是否存在具体的解除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印尼公司仅以中国发生了疫情为理由单方解约其实是没有依据的。虽然中国疫情被宣布为国际关注卫生事件按国际法的规定可能会对印尼的买方产生相应的额外其他费用,但不应对贸易产生实质性阻碍。如果印尼贸易方以中国目前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印尼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在印尼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单纯的只是禁止中国人入境或中国政府的交通物流管制措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他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理由。否则,印尼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随意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如因印尼政府本次采取的禁止中国籍人士入境导致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时间节点延误,或者是租赁合同中因中国籍个人无法入境印尼导致无法使用房屋,如果合同适用印尼法律,此时的不可抗力可以认为是印尼政府的临时政策,会比较好证明,但还是建议需要根据每个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并与协商合同无法履行的补救措施,以免被认定为违约从而被罚款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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