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重点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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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rent Huang

江川咨询合伙人

随着中国国内监管日趋严格,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走出国门。印尼作为人口最多的东南亚国家,金融服务覆盖率低,信贷市场缺口大,监管相对落后,自然成为出海互金公司眼中的肥肉。自2016年以来,前往印尼淘金的中国金融科技平台越来越多。江川咨询从去年至今接触了很多互金人士,但其中大部分的互金从业者缺乏对印尼国情和法规的了解,认为印尼相对落后,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则,有很多漏洞可以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虽然还不完善,但印尼已经建立起了自己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因此创业者只有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才能建立起符合要求的合规体系,否则项目在印尼最终只能半途而废。以下是ICLG对印尼互金行业概况的介绍,笔者在此梳理出来以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其他意见可以直接与我们交流探讨:

问题1:请介绍下印尼的互联网金融科技业务类型(Fintech)以及过去一年中特定子行业中(电子支付,资产管理,点对点贷款或投资,保险和区块链应用)任何值得注意的金融科技创新趋势?

 

答:印度尼西亚的金融科技产业增长强劲,2015- 2016年的增长率达到78%。截至2017年底,约有196家Fintech公司投入运营,其中近一半为支付系统运营商。随着印尼金融管理局(OJK)颁布了基于信息技术的贷款服务法规(77 / POJK.01 / 2016),印度尼西亚的P2P平台激增。截至目前,P2P平台公司占Fintech公司总数的17%,除此之外还有互金超市和众筹平台等。

 

印度尼西亚Fintech公司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创新实用的使用方法和相对简单的操作解决日常问题。这里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投资针对一个特定行业的商业模式,例如为农业企业提供P2P平台的iGrow和Tanifund。

 

问题2:目前在印尼是否有金融科技业务被禁止或限制,例如,基于加密货币的业务?

 

答:是的,印度尼西亚央行(BI)2016年第18号关于支付交易处理操作以及最近关于实施金融技术规则的第19/12 / PBI/ 2017号条例禁止Fintech公司处理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支付。根据规定,以虚拟货币处理交易的支付系统服务运营商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吊销许可的行政处罚。

 

禁令发布之后,印度尼西亚比特币支付平台,即Toko Bitcoin和Bitbayar已自愿于2017年10月关闭。另一方面,印尼的比特币交易所,如ArtaBit,Bitcoin.coid和Luno,虽然还在运营,却时刻担心着政府采取更激进的举措消灭印度尼西亚的整个加密货币系统。

 

问题3:从广义上讲,印尼的新兴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可获得哪些类型的资金(包括股权和债务融资)?

 

答:在印度尼西亚可以进行股权或债务融资。但是印尼债务市场不发达,债券发行数量相对较低。由于要求严格,新兴企业通常很难通过IPO筹集资金。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并购已成为中小型企业最受欢迎的融资方式。

 

问题4:在印尼是否有针对技术和金融科技业务或中小型企业投资的特殊激励计划,例如企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计划?

 

答:目前当局尚未发布任何针对金融科技行业的特殊激励计划。然而,自去年以来,媒体一直在传播有关协调经济事务部计划推出财政奖励的消息。有人说,该部将与税务总局合作,实现对中小型初创企业减税的承诺,目前尚未有具体政策出台。

 

问题5:企业在印尼进行首次公开招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要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IDX)上市,公司必须向OJK提交注册声明并获得IDX的上市批准。未来的上市公司必须是印度尼西亚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or PT),其公司结构必须包括:(a)独立监事,占监事会成员总数的30%;(b)至少有一位独立董事;(c)审计委员会;(d)公司秘书。

 

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绩记录,公司可以在主板或发展板上市。主板公司的入场要求有:(a)至少连续三年开展业务活动;(b)拥有至少1000亿印尼盾的净有形资产;(c)少数股东拥有至少1亿股份或占实缴注册资本的35%的股份;(d)至少1000名在证券交易所拥有证券账户的股东。发展板与主板的要求相比更加宽松。要在发展板上市,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业务活动已开展至少一年;(b)拥有至少50亿印尼盾的净有形资产;(c)少数股东拥有至少5千万股份或占实缴注册资本的35%的股份;(d)至少500名在证券交易所拥有证券账户的股东。

 

问题6:印尼金融科技业务的创始人普遍采用什么投资退出方式(如出售业务或首次公开招股)?

 

答:在过去几年已经看到许多在印尼创业的创始人退出,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并购完成的。由于估值风险,首次公开募股(IPO)一直没有成为初创公司筹集资金的热门选择,特别是在估计的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普遍低于IPO,因此印度尼西亚的大多数创业公司都认为收购是一种更简单的退出方式。

 

Kioson是第一家在印度尼西亚上市的Fintech公司。超额认购10倍,发行1.5亿股,募集资金450亿印尼盾,占公司总股本基数的23.1%,每股300印尼盾。首次公开发行后不久,Kioson收购了在线优惠券公司PT Narindo Komunikasi。今年的另一次IPO是由M-Cash完成的,开盘股价上涨了49%。公众对创业公司和IPO的积极反应可能会鼓励其他公司在股市上市。此外,在过去的一年里,IDX也积极推出初创企业孵化计划以吸引准备首次公开募股的初创企业。

 

问题7:请简单介绍在印尼的Fintech企业的监管框架,以及该行业的金融科技活动类型。

 

答:金融科技行业主要由三个行政机构监管,主要是印度尼西亚央行(BI),金融管理局(OJK),同时也受通信和信息部(MOCIT)监管。三个部门的监管各有侧重。Fintech的支付服务受Bl监管;其余部门,如贷款、众筹和保险,属于OJK的监管范围;MOCIT负责技术方面,为数据保护、数据中心和IT基础设施提供了监管框架

 

到目前为止由BI和OJK专门监管的领域是:

 

1、电子货币服务,关于电子货币的BI条例第11/12/PBI/2009号及其修正案,以及2009年关于作为支付工具的支付卡管理及其修正案对企业形式、许可证和许可转让、风险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支付系统处理服务,受第18/2016号条例监管,受监管的支付系统处理服务运营商包括:(a)主运营商;(b)转换运营商;(c)发行人:(d)收单方(e)支付网关运营商:(f)清算运营商;(g)最终结算运营商;(h)转账运营商;(i)电子钱包运营商。

3、P2P(点对点)服务,受OJK 第77/2016号条例监管,其中对外国所有权限制、许可证、最大贷款额度和协议格式等都有作出规定。

 

鉴于金融科技行业的新兴性,法规监管还未覆盖到所有业务类型。但预计将来会出台更多法规,因此建议在开展不受监管的业务之前谨慎考虑。

 

问题8:印尼的金融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是否接受金融科技创新和技术驱动的金融服务市场新进入者?如果接受,是如何体现的?

 

答:根据2017年的一项调查,超过70%的Fintech公司认为2016 – 2017年BI和OJK在改善技术监管环境方面做得很好。可以看到这两个监管机构正不断发布多项政策规范金融科技行业的运行。BI出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政策,包括制定支付系统服务的监管框架、提供监管沙盒以及建立Bl Fintech办公室。OJK还建立了P2P平台监管框架,关于P2P的补充性监管如在线了解客户(KYC)机制和合同指南,也将很快出台。

 

MOCIT也开展了一项支持金融科技行业运营的举措。为实施关于电子系统和交易的第82/2012号政府法规(GR 82/2012),MOCIT最近引入了国家在线身份验证系统(Sivion)作为数字签名平台,但目前的推行速度较慢;在基础设施方面,MOCIT一直在加速建设全国光纤网络建设项目Palapa Ring Broadband,该项目预计将于2019年完成。

 

问题9:印尼境外设立的Fintech业务(或提供fintech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服务业务)必须面对哪些监管障碍才能进入印尼开发新客户?

 

答:根据在印度尼西亚的资本投资监管,计划在印度尼西亚进行金融服务的海外公司需要建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PT)。目前,BI规定了多种支付服务、主运营商、交换运营商、结算运营商和最终结算运营商的外资股权比例上限为20%。P2P服务的外资持股比例也被限制在最高85%。在印尼经营Fintech公司必须从金融监管机构(根据业务类型可以是Bl或OJK)获得:(a)运营许可证;(b)基本许可,包括财政和非财政。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公司还可能需要根据2017年BKPM第13号法规第一条中关于准则的规定和条件的完成情况,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交投资登记。并且根据Bl和OJK之间的权力分配,确定从哪个监管机构获得许可证可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对此,最新发布的Bl 第19/2017号令提供了一个监管测试产品,用于测试产品、服务、技术和商业模式。如果测试被归类为支付系统服务,则金融科技企业可根据BI 第18/2016号规则申请运营许可。然而,BI可能会声明此种金融科技业务模式未包括在支付系统服务范围内,那么它将属于OJK管理的业务类别。

 

为印尼市场提供的远程离岸服务(未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当地代表处)受MOCIT 2016年第3号关于通过互联网提供申请及/或服务内容的通函的监管。根据通函,OTT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贸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广播法及电影院、广告、色情制品、反恐和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函中包含的主要义务包括:(a)根据税收法规设立常设机构 (Badan Usaha Tetap);(b)实施个人资料保护、内容过滤和审查机制;(c)使用印度尼西亚国家支付网关;(d)使用印度尼西亚的IP号码;(e)允许授权官员合法拦截;(f)以印尼文提供信息和指导。

 

与此同时,MOCIT正在制定关于移动应用软件(Over-The Top,OTT)服务的法规,预计将于2018年发布。法规草案为离岸服务提供商规定了若干义务,例如:(a)在印度尼西亚设立永久办公场所(可由OTT提供商或其代理人拥有或控制);或(b)在印度尼西亚派驻人员或其指定代表;(c)运营之前在MOCIT进行登记。

 

问题10:印尼是否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传输?如果是,这是否适用于在印尼的Fintech

 

答: 是的,一般而言,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传输受关于电子信息和传输的2008年第11号法律监管,并由GR 82/2012和MOCIT 2016年关于电子个人数据保护的第20号条例细化实施,这些统称为MOCIT Regulation 20/2016(EIT法)。EIT法适用于电子系统运营商,其广泛定义为向用户提供电子系统服务者。Fintech服务商虽然未明确体现在定义中,但仍认定为电子系统运营商。原则上,电子系统运营商应尊重个人数据及隐私,并将此类数据视为机密。基于此,每个电子系统运营商都应制定内部程序,概述个人数据保护的实施情况和防止保护泄露的措施。法规还规定在收集、分析、存储、发布和消除个人数据时,运营商应获得数据所有者(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书面批准。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中心和灾难恢复中心应该保留在印度尼西亚境内。

 

除此之外,银行、卫生和电信等许多部门的规则中也包含了数据保护。对于金融科技行业,BI 第 18/2016条例和OJK 第77/2016条例中提到了数据保护。目前尚不清楚MOCIT 第20/2016号条例如何适用于部门监管中也要求数据保护的情况。

 

问题11:印尼数据隐私法是否适用于在印尼境外成立的机构?是否限制数据的国际传输?

 

答:MOCIT第20/2016号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在海外设立的组织。但政府正在制定适用于电子和非电子数据处理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据称,该法案将适用于印度尼西亚管辖范围以外的数据处理,只要该活动可能对印度尼西亚产生影响或可能损害其利益。

 

MOCIT第20/2016号条例规定,向印度尼西亚境外的各方进行跨境数据传输,应事先由MOCIT或指定政府机构协调。电子系统运营商在传输前后均应提交报告。法案草案中则禁止跨境数据传输,除非:(a)接收国的保护水平与印度尼西亚相同;(b)电子系统运营商与海外方之间签订了合同;或(c)各国之间存在国际协议。除此之外还需事先获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

 

问题12:请简要说明对未遵守印尼数据隐私法的行为的制裁措施。

 

答:MOCIT 第20/2016号条例规定了对不遵守规定的任何一方的行政处罚。监管机构实施的制裁包括警告、责令暂停营业和发布网上公告。对BI监管下的支付系统服务和OJK第77/2016号条例下的P2P服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数据保护义务的运营商实施从警告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制裁。

 

问题13:是否有适用于印尼境内运营的Fintech企业的网络安全法律或法规?

 

答:目前,网络安全法律包含在EIT法框架中,该法要求电子系统和交易提供者维护和审查任何非法渗透或企图渗透到电子系统的线索。EIT法规定了一些刑事犯罪:(a)非法访问电子系统;(b)非法拦截电子信息;(c)修改或删除电子信息;和(d)对电子系统的非法干扰。刑罚条款也适用于在境内对印尼境外的电子系统实施的犯罪。

 

问题14:请说明对印尼境内企业的反洗钱及其他金融犯罪的要求?

 

答:2010年第8号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服务提供商向印度尼西亚金融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PPATK)提供任何可疑的金融交易信息并实施KYC原则。如果金融服务提供商未能向PPATK提交报告,则可能需要受到监管机构从警告到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OJK第77/2016号条例,P2P服务商需要按规定实施反洗钱方案,BI第18/2016号条例对支付系统服务商也有同样要求。

 

需注意,根据2013年关于防止和消除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第9号法律,金融服务提供者可能还需要报告任何可疑的交易并实施KYC原则以配合反恐计划的实施。Bl和OJK发布的若干法规进一步规定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反洗钱和反恐的具体义务。

 

问题15:是否有可能适用于在印尼的Fintech业务的其它监管制度?

 

答:截止目前,没有其它专门针对印尼Fintech的特别监管制度。但从金融机构的设立到Fintech公司的日常运作,都要遵守一般适用于在印尼开展业务的公司的法律法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投资、反垄断和货币相关法等。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Fintech公司还可能受到Bl或OJK内部其它部门发布的法规的约束。

 

问题16:请从广义上说明印尼雇佣和解雇员工的法律框架。企业是否经常遇到特别繁琐的要求或限制?

 

答:印度尼西亚的雇佣关系受2003年关于人力资源及其实施条例的第13号法律(劳动法)的管制。

 

就业:有两种类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这种差异会影响合同的形式、试用期和遣散费等,只有能在期限内完成工作的才允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固定期限将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雇佣外国工人的情况除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固定劳动期限最长为两年,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多一年。

 

解雇:通常只有在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解雇。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在解雇之前应获得劳资关系法院的批准。该规则的唯一豁免是在试用期内发生:(a)工人死亡、辞职或已达到退休年龄;或(b)合同约定终止的情况。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在如破产、企业并购和工人无法工作以及上述的几种情况终止劳动合同的遣散费。需注意,在宪法法院对劳动法进行审查之后,只有在刑事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后,雇员才可能会因犯罪致劳动合同终止。

 

问题17:是否必须向工作人员提供就业福利?如果需要,强制性福利包括什么?

 

答:根据劳动法,就业福利包括:

(1)津贴,包括固定津贴、不定额津贴和宗教节日津贴。固定津贴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25%;

(2)劳动社会保障和健康社会保障,雇员和雇主应按法律规定分摊;

(3)已连续工作12个月的雇员有12天年假。

 

问题18:Fintech企业如何雇佣境外员工?是否有针对Fintech行业申请工作许可的特殊途径?

 

答:印度尼西亚严格限制外籍人士的就业。通常,只能在特定职位使用外籍人员,且只能工作一段时间。同时,印尼劳动法严格禁止外籍人员担任人力资源方面的职位。外籍工人的就业也受到行业法律的约束。例如,在银行部门,只有最高管理者和重要岗位可以由外籍员工担任。

 

雇用外籍人士,雇主应:(a)获得外籍员工使用计划的批准(RPTKA);(b)从人力部获得雇用外国工人(IMTA)的许可证。IMTA是获得签证和居留许可证必不可少的材料,而且IMTA和签证都有有效期,但可以延长。需注意,为获批,雇主和雇员都应准备好提供与雇佣有关的各种细节和文件。根据最新生效的2018年第20号总统令,如果外籍人士同时兼任印尼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或监事),则可以豁免申请IMTA。

 

目前没有特别适用于Fintech行业的特殊申请途径。但是,如果该公司恰好是外国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机构,可以适用相应的申请工作许可证的特殊程序。

 

问题19:请简要说明印尼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答:印度尼西亚保护多项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印尼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a)2014年第28号版权法;(b)2000年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第31号法律;(c)2000年关于商业秘密的第30号法律;和(d)2016年关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第20号法律(统称为“知识产权法”)。

 

通常与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相关的金融科技创新将自动受版权法保护。根据知识产权法,数学和科学理论和方法不享有知识产权,因此可获得专利的计算机程序非常有限。作为替代方案,发明者可以将发明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反向工程是不违法的。用户界面和实物设计可以通过工业设计得到保护。品牌,包括标语、标识和图标,可以注册为商标得到专有权保护。

 

问题20:请简要说明印尼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如何运作的?

 

答:对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只有在向法律和人权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总局登记注册后才能享有知识产权。版权的保护始于作品完成时,因此,对版权的登记注册不是强制性的,持有人只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如此。

 

根据不同情况,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可归属于雇主或雇员。但是,由于职务作品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强烈建议Fintech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纳入知识产权条款。

 

问题21:若要在印尼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必须在印尼取得知识产权,或能行使其它权利(例如,是否适用任何多边条约或适用于多个司法管辖权)?

 

答:由于属地原则,只有根据印尼知识产权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才能获得保护。但是属地原则不适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的版权。印度尼西亚之前已经批准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WCT,承认并保护在海外出版或完成的作品的版权。

 

问题22:如何在印尼境内将知识产权货币化,是否有关于此类货币化的特定规则或限制?

 

答: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进行货币化。请注意,知识产权法禁止会对印度尼西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的许可使用协议,如导致不公平竞争,或阻碍印尼技术的发展。许可使用协议应在知识产权总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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