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e ZhangJames Lan
由于历史原因,上世纪60年代印尼爆发的与华人有关的政治运动,导致大量的印尼华人华侨返回中国内地(主要分布在中国广东省和福建省、香港)。许多印尼华人华侨自那个历史年代起就开始逐渐在中国内地定居并谋生,凭借着他们的辛苦工作和打拼,逐步在中国大陆建立了自己的家庭。不少回到中国的印尼华人华侨通过自身的努力在中国内地购买了房产并长期在中国生活居住,部分华人也取得了中国身份。时至今日,很多居住在中国的原印尼华人华侨年事已高,一旦发生身故,则其在中国的财产将面临中国法律下的继承问题。在实践中,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这部分印尼华人华侨的亲属(比如部分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均在印尼居住生活,此时其在中国内地的房屋继承往往会较为复杂。根据我们与中国律师合作的经验,如身故华侨的房产在中国办理继承过户登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会要求提供身故华人华侨的详细亲属信息和家族关系图,如发现继承人为印尼籍且在印尼居住生活,会要求提供这些亲属放弃继承的声明书,该等声明书需要在印尼公证翻译并经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认证,方可在中国内地使用。实践中需要翻译公证认证的文件众多,往往耗时漫长。我们近期处理了一些印尼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遗产继承的有关案例,考虑到大部分的案子被继承人身故前都没有做好事前的规划和在印尼亲属的充分沟通,导致后续办理继承手续时在印尼面临较为漫长的继承人找寻确认和本地公证认证的问题。我们对于相关案例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L先生和Z女士(皆为印尼华人)在上世纪40年代从印尼回到中国内地居住生活。上世纪五十年代他们在广东省F市建了一栋房屋。夫妻二人一共孕育了九个子女,其中四人已经过世,剩余五个子女分散在印尼和香港。L先生和Z女士生前未立下遗嘱,现在他们在中国的儿子A先生(60多岁)需要办理中国房屋的继承,需要取得印尼兄弟姐妹的确认。但因为A先生常居中国大陆,只依稀记得印尼的亲属和家人生活的城市,部分亲属已联系失散多年,只能通过家人反复联系确认。
案例二:A为中国公民,A的生父是B,A有三个兄弟。三个兄弟两个在印尼,一个在香港。上世纪30年代,A的生父B和家人从广东梅州到印度尼西亚谋生。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期间,B从印度尼西亚寄钱回中国大陆给A建房子,并指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A(屋主)。A后来以侨属身份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建筑房屋用地,经政府审核批准予以A建筑用地(屋基地),位于中国广东省梅州市。整个房屋的建造和施工都由A负责,房屋建好后都由A负责管理维修。后A于80年代在中国去世,A的儿女都在广东居住生活,需要申请办理房屋的产权证明。
二、印尼法律下的法定继承顺序
根据我们在个案中与中国律师的沟通,印尼继承法和中国继承法在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上存在差异。对于继承在中国内地的不动产而言,如继承人为印尼籍且在印尼生活居住,中国政府部门通常会要求在印尼的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的承诺,该等承诺声明需要在印尼进行公证并经中国驻印尼大使馆认证。如印尼籍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则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件,比如出生证,护照,死亡证,结婚证等。
三、实践中的问题
根据我们近期处理的涉及印尼华人继承中国财产(主要是房产)的案例,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的问题,可能影响继承手续或中国房产法定继承过户登记的办理:
1.被继承人的家属在中国内地,部分继承人在印尼居住,被继承人家属无法联系到印尼的全部继承人。家人们可能因为地域问题、年龄问题长期未联系,导致无法掌握所有印尼亲属的个人信息以及联系方式;
2.无法搜集到中国房屋管理部门要求的全部资料文件。比如有些继承人已死亡,由于年代久远,家属无法提供出生证,死亡证或其他证件或这些证件已遗失,需要结合其他亲属的证言或本地律师的调查声明予以确认;
3.印尼亲属之间不完全配合继承权的确认。部分继承人长期在印尼居住生活,对于中国房产的继承不了解,不愿意协助签署有关的继承权声明文件; 4.印尼有继承权亲属表示不放弃继承,但又不配合提供身份文件协助办理中国房产的过户登记。
四、我们的建议
1.如果在中国生活居住的华人身故,需要处理中国内地财产继承事项,应详细确认家庭的亲属关系图,确认在印尼是否存在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2.如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文件,在亲属关系图的基础上需要确认最终继承人和享有的财产比例,如下图所示:
3.搜集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有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印尼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死亡证、房产证的复印件(具体需要的文件清单列表可以参照以下表格),提前与印尼亲属沟通文件准备;
4.如印尼亲属不配合或者不回复继承权确认的请求,可以考虑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不确认视为其放弃应有的继承权份额,需要留意发函的次数以及间隔时间;
5.对于印尼亲属间对继承有争议的情况,考虑到房屋可能涉及到日常维护,装修,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可以考虑要求有继承权的亲属根据继承的财产比例相应分摊房屋日常维护的所有费用。
感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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