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外商投资政策的几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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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ames Lan

高级顾问

本公号于2018年1月24日发布了《印尼外商投资政策重大变革:BKPM13号文的主要影响》的文章。文章发布后有一些同仁就13号文的相关问题也联系我们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感谢大家的关注。考虑到13号文对于印尼外商投资监管制度的重大影响,同时13号文在实操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个人对13号文关于外资准入登记、代持禁止、年收入和净资产要求作了以下一些理解,纯属闲聊。毕竟在印尼,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存在不合理或难以操作最终不被监管部门执行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

1、外商投资准入从审批转入“登记备案”

按照13号文前的外资准入规则,外国投资人首先应向BKPM申请外资投资许可证(izin prinsip), izin prinsip为一个临时性的许可证,在取得izin prinsip后,如外资公司已完成公司前期筹备准备正式营业或生产,公司需向BKPM申请正式的营业执照(izin usaha, business license)。因此,原有的BKPM外资审批制度是属于“双证”制度,即你必须先申请临时的izin prinsip,后续再申请正式的izin usaha。

根据13号文的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所投资的行业满足以下的行业要求和筹备要求,可以直接向BKPM申请投资登记(Pendaftaran Penanaman Modal),取得PPM后即可经营而无需再申请izin usaha。

行业要求

不需要进行前期的工程施工建设(比如建设生产厂房)、无需进口或购置设备、不会造成潜在的环境污染,不属于国防、自然资源、石油天然气、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行业。

筹备要求

外资公司已在印尼设立,已经取得司法人权部批准的公司章程;

外资公司的股权比例符合BKPM投资负面清单的要求;

外资公司已取得税号(NPWP);

外资公司已取得印尼的办公地址。

根据13号文,如外资投资的行业不满足上面的行业要求,则依然适用原有BKPM外资审查的“双证制度”。从13号文法规层面看,行业要求仅为原则性的规定,到底哪些行业满足或不满足,在实践中都需要与BKPM事先确认,另外同时需要事先与BKPM确认股权比例。根据我们的经验,虽可以直接在BKPM线上申请时等待BKPM对行业要求的反馈,BKPM通常会在1-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反馈拟投资行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PPM。当然实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BKPM的系统需要你同时上传司法人权部批准的章程,如果你章程已做好并上传系统,结果被告知你的股权比例他们不予接受,需要调整公司章程,则你的章程就得重做重新支付公证师的费用。如果你在此时连NPWP都已取得,反而更麻烦,意味着你申请的NPWP的信息填报有误。因此外资准入申请可以通过BKPM的系统在线申请,但对于股权比例和行业是否属于可直接申请PPM的行业,务必需要在事前确认,如有法规依据务必保留相关法规的证据,便于BKPM人员在自己理解出现错误或偏差的时候可以与他们据理力争。

2、关于代持的禁止

关于代持合法化的问题在此无讨论必要,代持不存在合法化的问题,本来这个提法也没有逻辑性。只能说这是一个在印尼很多外资公司都面临的比较共性的问题。印尼政府估计也心知肚明,但也不可能完全打压,毕竟很多公司在印尼真金白银投了不少钱,但这东西就像一把悬空的利剑,毕竟涉及合规,有天出问题了那就不是能轻易解决的事情。但这里想主要讨论的是,既然都干了或都想这么干,如何尽可能防止代持的风险。无外乎两点:第一,内部印尼股东的integrity问题,毕竟现实中遇到太多印尼本地合作伙伴因眼前利益违反契约或者承诺的事情,只要利益足够大。第二,如果BKPM查我了如何证明没有nominee。股权代持不少人都在做,但大家都在做的时候,就一定得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a.代持人的选择(选农民还是选有文化的);

b.如果是特种行业需要申请前置许可的,比如金融行业,本地股东需要为有相关行业背景经验之人士或公司,而且政府审批部门更偏向公司类的股东,当然除非你找的印尼个人是印尼大咖或行业专家;

c.借款协议和股权质押的安排,需要考虑资金出借人是否和外国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出借人就是外国股东,而且印尼股东还将公司投票权委托给外国股东,作为外国股东你如何向BKPM解释没有代持,是个人都觉得这个比较“假”;

d.平时开股东会的时候股东会决议或者会议记录是否印尼股东与外国股东的意见或者表决完全一致,是否完全看不出印尼股东参与的“态势”;

e.印尼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还是压根就是一个从来不出现的人。

3、关于年收入和净资产的要求

如外资公司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只可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营业许可证”:

1.最新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净资产超过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资产;

2.最新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年度收入额超过500亿印尼盾。

其实对于本条个人认为是不太合理的规定,说白了就是土豪可以来,小打小闹的就别来印尼了,就让你先折腾一年再说。首先看上面的两条要求,年收500亿印尼盾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即使一些大公司,也存在1-2年的推广筹备期,怎么可能就马上有大笔收入。因此实践中大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要求,一定会在100亿盾净资产上去想办法。但是BKPM在实际执行中应不会一刀切直接看你的年收入和净资产,那样被“毙掉”的外资企业就太多了。BKPM会首先看你的投资总额和认缴注册资本是否已经缴足,如发现未缴足,便会审查年收入和净资产数据,从而决定是否只给予一年的“临时许可证”。

4、关于股份减持义务的豁免

在印尼,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外资合资公司,比如矿业能源等,外国投资者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后应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印尼本地主体,比如印尼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或合资公司的印尼股东。比如矿业类公司,BKPM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投产后的6年后应逐步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至一定比例。但13号文的股份减持主要指《印尼投资法》实施前设立的外资公司,和此处所说的部分特定行业的减持是存在区别的。

13号文规定了减持义务豁免的条件,对于合资公司而言,必须出具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声明股东一致同意不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变更;对于外资独资公司,亦需出具书面股东会决议声明股东确认未与任何印尼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如需豁免减持义务,公司需将前述股东会决议提交BKPM审查,BKPM审查通过后减持豁免方生效。关于减持最有争议的规定是,对于外资独资公司,即使减持豁免已经BKPM审查通过生效,未来只要有印尼本地个人或公司要求或明确表示了购买股份的意向,原先的豁免是可以失效的。既然豁免减持是可以随时时效,外商独资公司申请减持豁免的意义何在。

以上仅列出了13号文部分条款的一些理解,相信在执行过程中届时会形成一些具体的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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